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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4 “十二五”期间对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现有规划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有步骤的退出生产领域。(省安监局、省公安厅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1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八、加强政策引导 (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1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负责) 2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省政府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 (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1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3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保监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4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农委负责) 5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负责) 6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省安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修订后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负责) (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九、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省、各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吉林煤监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