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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0-28
【实施时间】 201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1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省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制订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1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重点确保 “十一五”小煤矿关闭整顿任务完成。(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2研究制定重点矿种最低开采规模,制定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颁发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政策,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建设和生产。(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十、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1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省安监局、省公务员局、省工信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2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地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公务员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3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1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存在的,对县 (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为非法生产提供火工品、电力、运输、仓储等服务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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