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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款所称应急项目,是指下列情形的工程项目: (一)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二)应对事故灾难的工程项目; (三)应对较大以上级别公共卫生事件的工程项目; (四)应对重大以上级别社会安全事件的工程项目;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应急工程项目。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需要合同分包或者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依法需经项目审批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概算等程序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文件;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依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招标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经发展改革部门重新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每年年初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进行统一集中招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办理备案; (二)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三)网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 (四)需要资格预审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 (五)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现场通知的原则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开标、评标、定标。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特殊工期要求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的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应当一次性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日报》、《中国建设报》、《海南日报》等媒介上至少选择一家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海口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日报》上发布。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人自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