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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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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的其他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或者虽有授权代理人签字但授权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招标人应当将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的情形在招标文件中集中公布,并加醒目标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在评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人条件的投标人超过2个以上的,可以采取随机的方法抽取中标候选人。

  

  评标应当将投标人以往的工程质量、安全、科技进步等业绩以及诚信情况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还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誉标的分值权重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

  

  评标的具体指导性意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投标制度。商务标详细评审前,应当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对明显不均衡报价和漏项进行分析,对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进行核实。详细评审时应当对投标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主要材料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等进行评审,对报价明显不合理的,经当面询标或以书面形式澄清后,其理由不充分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该报价不得进行打分。

  

  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用、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投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用、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用、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为准,但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或者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等内容在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以及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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