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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间、地点; (五)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复印件; (六)资格审查结果、中标结果;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工程款担保。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规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十一条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进入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重新招标、重新评标,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或者采用邀请招标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招标方案审批手续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四)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当重新招标未重新招标的。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备案的;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随意更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内容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发布前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比例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六)违反第四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要求的; (七)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在指定媒介上公示评标结果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等内容的。 招标人违反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互相串通投标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2年内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