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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 (一)伪造单位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伪造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的证书、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 (三)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等虚假材料参加投标; (四)伪造或虚报业绩; (五)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 (六)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 (七)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通过银行转账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受理投诉并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地点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进行公证。 第四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40分钟从海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采取自动语音方式通知。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招标人可派一名项目管理人员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无效投标文件或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名称与单位公章不一致的; (二)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以上不同报价且未声明有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变更证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