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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50至99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30至50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构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自动转为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市政府准后,市应急指挥部转入常态管理。 2.1.1.1 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联系方式(见附表1)。 主要职责: (1)接受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报告并落实指令; (2)下达预警和解除预警指令; (3)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工作; (4)审定本市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指导方案; (5)确定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6)统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保障; (7)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省、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救援情况或配合其他应急工作; (8)指定新闻发言人,审定新闻发布材料。 2.1.1.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平时设在市安监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进驻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副主任:由市应急办副主任,市安监局综合协调处处长,监管一、二、三处处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值班,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设备正常运转,保障应急救援信息传输畅通; (3)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 (4)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拟定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 (5)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 (6)做好资源调配、情况通报、专家联络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1.3 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任命。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分管)领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 (1)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3)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 (4)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市应急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 (6)负责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