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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22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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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50至99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30至50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构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自动转为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市政府准后,市应急指挥部转入常态管理。

  2.1.1.1 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联系方式(见附表1)。

  主要职责:

  (1)接受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报告并落实指令;

  (2)下达预警和解除预警指令;

  (3)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工作;

  (4)审定本市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指导方案;

  (5)确定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6)统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保障;

  (7)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省、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救援情况或配合其他应急工作;

  (8)指定新闻发言人,审定新闻发布材料。

  2.1.1.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平时设在市安监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进驻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副主任:由市应急办副主任,市安监局综合协调处处长,监管一、二、三处处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值班,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市应急指挥中心设备正常运转,保障应急救援信息传输畅通;

  (3)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

  (4)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拟定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

  (5)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

  (6)做好资源调配、情况通报、专家联络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1.3 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任命。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主要(分管)领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主要职责:

  (1)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3)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

  (4)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市应急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

  (6)负责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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