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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1.4 专家组 组建生产安全事故专家库(见附表2),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1.1.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队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自愿者队伍及其他有关救援力量等。 2.1.2 区(县)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快速实施应急救援处置。 2.1.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2.2 应急联动与值守 2.2.1 应急联动部门: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国防工办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做好事故现场的控制警戒、消防、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负责责任事故、犯罪事故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所辖行业内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协调应急处置所需运力,保障道路畅通。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直接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西安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市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旅游局:组织协调已纳入旅游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旅行社、旅游等级景点区、旅游星级饭店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物质与放射性物质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事故区域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具体按《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并提出相关建议。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提出应急重要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 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政府外侨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协调涉外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市供电局:负责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所在区域的震情监测、预警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对事故单位危房的鉴定评估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和农户使用沼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相关工作。 市监察局:参与较大(ⅲ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