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22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2.3 预警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授权由市安监局发布,由报社、市文化广电出版局组织实施。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公告。

  3.3 预警行动

  3.3.1 当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各级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3.2 市政府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安委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可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应急处置


  4.1 应急准备

  各县(区)或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按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迅速通知各职能部门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思想、物资、队伍和装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 先期处置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即时开展处置和自救,并迅速报告。

  4.2.2 市安委办、市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市应急指挥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市安委办、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

  4.2.3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2.4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外办和台办。

5.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1)上级预案启动时;

  (2)达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

  (3)总指挥需要启动时,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启动。

  5.2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省政府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并任命指挥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加强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安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政府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并任命指挥长,调度各方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密切协同。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响应,在市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迅速启动本预案,由事发地政府、市应急办、市安委办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进行预测分析,组织专家会商,确定可行的救援方案,根据事故类型和特点,协调调度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抢险处置,并将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以及事故发展态势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确定增加应急力量,指导应急救援高效有序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事发地政府的领导下,迅速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县(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 响应级别调整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5.4 应急联动部门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5 指挥与协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任命指挥长、副指挥长;协调市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县(区)政府、专业救援队伍等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应急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5.5.1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