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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22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5.2 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件)发生。

  5.6 卫生救护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市各级医疗救援队伍,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援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处置方案,搞好现场防疫。

  5.7 环境监测

  市环保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负责跟踪监测事故对事发区域空气、水源等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可请求防化部队增援。

  5.8 事故现场监测与初期评估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5.9 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专家分析会商,现场监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请求,由指挥长宣布应急终止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上报现场处置情况总结。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民政局等部门予以协助。

  6.2 保险赔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

  6.3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力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搞好后续发布。

  6.4 调查总结评估

  6.4.1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区)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6.4.2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市安委办及有关部门要总结应急救援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7.应急保障


  7.1 应急人员的安全保障

  7.1.1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7.1.2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7.2 群众的安全保障

  事发地县(区)政府会同市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与防护。

  (1)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3)跟踪对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的控制。

  (4)监测事发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污染洗消。

  7.3 应急平台保障

  依托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平台,由应急指挥场所、应急通信、机算计网络、数据处理、资源调度、语音视频、图像传输、办公设备、应急值守、安全保障等功能系统组成,实行与省应急平台以及县(区)应急平台连接共享,满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

  7.4 通信体系保障

  7.4.1 建立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4.2 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县(区)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市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信息。

  7.5 技术装备保障

  市安委办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技术等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本市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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