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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22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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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出版局:负责事故救援相关信息和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事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及液化气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城投集团:负责天然气储存、管网的设施设备及公交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西安警备区:负责组织军队及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

  2.2.2 应急值守

  (1)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坚持24小时双人双岗制度;

  (2)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报告并将信息汇总报市应急指挥部 ;

  (3)跟踪并详细了解应急事件、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检查指导各级值守情况;

  (4)做好过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监测与预警


  

  生产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建立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视频语音信号实时传输、预测预警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3.1.2 建立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次生灾害的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并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3.1.3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迅速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

  3.1.4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信息报告流程(附图1)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安委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接报后边派出先遣人员、边核实情况、边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基本情况,随之将核实的情况和需要应对的措施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1.5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上报市委、市政府的同时,及时主动通报市安委办,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应急处置机构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办。

  3.1.6 加强与毗邻省、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省、市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3.1.7 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 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3.2.2.1 加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预警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联网预警体系,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报。

  3.2.2.2 充分利用市应急指挥中心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并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分析预警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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