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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 市安委办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4.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管理 8.5.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安委会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定。 市有关部门与县(区)政府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5.2 预案修订 市安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报市应急办审核。 8.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本预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市委会办公室 附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