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6.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完善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和规则。按照《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意见。规范听证程序,完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听证前信息告知制度、听证公开制度和听证意见法律效力和反馈制度。 1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按照《营口市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由法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行政决策。 18.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制度。行政机关所有的重大决策,都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先民主后集中的原则,由集体审议提出决策意见,杜绝行政决策中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的现象。 19.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前的风险评估机制、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以及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依法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策行为,严格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 20.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注重发展市场经济、改善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文件的制发,更加注重经济带、产业聚集区、主体功能区等新型经济体发展方面文件的制发。 21.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重大事项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向社会公开草案内容,或者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开展政府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实施评价机制,改进政府立法。 22.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健全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规范性文件应自正式签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布时间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原则上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并设定有效期限。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审核征求意见情况。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听证、专家论证、成本效益分析、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及实施情况后评估等制度建设。 23.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营口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严格执行备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时限要求报备案审查机关备案,严禁迟备、漏备。备案审查机关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规范审查制度,严格审查程序,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探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受理、处理办法,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24.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和《营口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实现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制度化、法制化运行。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完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完善争议协调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机制,研究建立政府立法后评估标准和信息收集系统。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汇编编纂工作,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规定技术层面存在的问题。 (六)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各类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体制,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权限。继续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拓宽综合执法领域,由城市管理领域向农业、水利、土地、林业、文化、交通、卫生等其他领域延伸。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各类行政执法争议。进一步明确市(县)、区的事权,有选择地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制定协调办法,明确协调主体、权限、程序及效力,彻底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