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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核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负有缴纳地方税收义务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税务核定包括核定应纳税费计算依据和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会计核算不准造成成本核算不实等情况,地税机关难以核实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申报的计算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及临时经营的。 ﹙八﹚其它情况。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税务核定种类 第五条 计算依据核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二)营业额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 (五)印花税计算依据核定。 (六)城镇土地使用面积核定。 (七)房产原值和租金标准核定。 (八)未缴纳资源税矿产品原矿数量核定。 (九)房屋、土地交易计税价格核定。 (十)烟叶销售额核定。 (十一)土地增值税预征核定。 (十二)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 第六条 征收率核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 (四)营业税适用税率认定。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认定。 (六)印花税适用税率认定。 第二节 税务核定方法 第七条 地税机关可采用下列其中一种方法核定计算依据,也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平均值核定。 (二)按照营业额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三)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 征收率由地税机关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 第九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或证实材料,经地税机关认定后,可调整原有核定。 第三节 税务核定程序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核定流程 (一)自主申报及提供相关证据或证实材料。 (二)接受并执行地税机关送达的核定税务文书。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办理税务核定流程 (一)接收纳税人自主申报及提供相关证据或证实材料。 (二)核定计算依据或征收率。 (三)公示核定的计算依据或征收率。 (四)向纳税人送达核定税务文书。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第一节 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经营时期和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算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过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地税机关难以查实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核定。定额核定由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认定,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