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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颁布时间】 2010-12-1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税务核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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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文书销号岗销号和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五)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核定


  

第一节 核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额或生产经营成本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核定认定及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个行业,无论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地税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多的项目。

  

  无法确定主营项目的纳税人,在其日常经营的各业中选择适用最高应税所得率。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的审核认定,由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派员实地审核,审批确定。地税机关也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进行认定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应申请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第三节 核定方法


  第三十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第三十一条  核定企业所得税额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平均值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核定


  

第一节 核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核定包括核定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以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  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地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收入或生产经营成本等项目实际发生额,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第三十四条  地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

  

第二节 核定方法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

  

  第三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额核定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平均值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申请填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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