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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连续零申报或亏损的纳税人。 (二)税收负担比同行业明显偏低的纳税人。 (三)毛利率比同行业明显偏低的纳税人。 (四)成本费用率比同行业明显偏高的纳税人。 (五)县区局认定的其它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情形之一者,实行核定企业所得税。 第六十四条 地税机关依法对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或财政补贴收入等等偶然收入,在扣除取得收入对应成本费用后,直接并入(没有成本费用的财政拨款等直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核定 第六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和企业当年留存所得(利润)。 第六十六条 企业经营多种行业,无论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 第四节 印花税核定 第六十七条 实行自行贴花,如符合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县区局可随时变更核定。印花税核定比例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变更。 第五节 租赁房屋征收管理 第六十八条 承租人代扣代缴承租房屋税费款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种。 对租赁房屋征收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房屋承租人代扣代缴承租房屋应纳税费款,地税机关可核定租金收入。二是代开发票征收租赁房屋税费款,承租房屋经营纳税人应提供租赁房屋发票;承租房屋应纳税费款,由代开发票窗口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同一纳税人只采取一种方式征收。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