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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第二节 核定方法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根据核定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 (一)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类别维护。 (二)负责典型调查费用项目维护。 (三)负责定期定额户的费用要素确定及维护。 (四)负责单位调整参数和调整参数具体属性设置维护初始化。 (五)负责各岗位级别调整参数设置维护。 (六)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定维护。 (七)负责组织定期定额户的费用情况的典型调查、调查表的维护及删除。 (八)负责组织对费用要素数据进行测算维护。 (九)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审批。 第十七条 登记受理岗 负责受理定期定额户申请,转税收管理员岗办理。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 (二)负责定期定额户费用情况典型调查表的采集维护。 (三)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要素采集及维护。 (四)负责调整费用要素确定定额。 (五)负责直接受理或通过登记受理岗转交定期定额户申请并初审。 (六)负责税务文书的送达和签收。 第十九条 县区局所属分局局长、管理科长或税务所长岗(以下简称税务所长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 (二)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要素采集。 (三)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审核。 第二十条 文书销号岗 负责税务文书的销号和打印。 第四节 地税机关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全省统一的定额核定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岗将采集的要素信息录入系统,根据采集数据与纳税人事项确认的税费种类,生成月营业额和税额等信息。 (三)税收管理员岗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四)税务所长岗审核税收管理员岗转来待审核信息,根据授权范围对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审核同意,签署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批。审核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五)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根据授权范围通过调整级别参数进行调整。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税务所长岗。 (六)文书销号岗销号和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七)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非全省统一的定额核定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审批。 (二)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接收审核任务,录入核实意见,终审审批。 (三)文书销号岗销号和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四)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取消核定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岗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审批。 (三)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