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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1-21
【实施时间】 2008-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青海省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的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能源统计制度,建立适合我省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地区间能源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组织的全面调查可基本满足省级需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工交司提供。本省规模以上煤炭生产、流通情况通过完善现有工业、能源统计方法制度取得。省统计局需新建立规模以下煤炭流入流出重点调查制度,主要提供分州地市煤炭流入与流出情况。

  

  调查内容:煤炭购进量、购自外地,销售量、售于外地、售于本地,库存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二)原油。原油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本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情况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外地,销售量、售于外地、售于本地,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及省内地区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西北青海分公司等三大石油公司按省统计局制定的报表制度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省际间及省内地区间输配统计资料,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青海省电力行业协会、青海省电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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