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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环保部门在上报快报数据时,需报送如下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地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没有初步数的以上年数据进行预测。 统计分析报告应包括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主要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变化情况(从关、停、并、转、治、管、迁七个方面分析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及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说明、生活污染物计算说明。 第八条 数据质量控制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联审制度。数据上报前,要与当地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质量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逐级上报并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后,由省级统计、环保、发改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未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前,各地区不得自行公布。 第九条 建立完善污染减排工作台帐。各地区要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及工程项目台帐(包括企业用煤、用水,发电量、供热量、用煤含硫率等基础数据、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记录,环境监测报告和监察记录等),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动态变化情况,对污染物总量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系数数据来源于环境监察系统、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根据国家低cod排放行业调整原则,我省确定了6个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盐湖化工行业。各地以上述行业为准,情况特殊的个别地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1-2个行业,确定的低cod排放行业需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2)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