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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省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初将上年度考核意见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委审核汇总并上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省目标考核办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州(地、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州(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州(地、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上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和省经委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立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不得享受政府各项资金的支持。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州(地、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略) 2、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为完成全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奠定基础,依据《国务院批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统计办法”中的有关核算方法,完善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以宏观核算与重点调查、非重点估算相结合的环境统计方法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制度以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调查对象为列入上一年环境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季度累计数据为半年数据。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各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依据。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