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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1-21
【实施时间】 2008-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1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对全省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统计局另行印发。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青海省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切实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依据省上制定分解下达给各地区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 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初报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节能办公室备案。

  

  (二)每年2月初,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目标考核办、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节能办公室。由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经委、环保局、监察厅、人事厅、国资委、统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提出上年度考核意见后报省目标考核办,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将各地区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于每年3月初报经省政府审定,并在国家公布全省能耗指标之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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