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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 工作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09〕13号)精神,充分体现注重长远发展与近期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现结合省情,就2009年至2011年,全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重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工作目标: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以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为目标。2011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8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巩固在95%以上。 任务措施:三年内,将全省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可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各级财政对其参保给予适当补助。将在校大中专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各级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工作目标: 2010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提高到70%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省各统筹地区三项医保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倍左右,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2010年,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 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到2011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城镇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任务措施:选择30%的地区开展三项医保门诊统筹试点,逐步将保障范围向门诊小病延伸。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受益水平,增强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困难人群应对特殊疾病负担的能力。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工作目标: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从2009年起,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应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的6-9个月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任务措施:加强各类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各统筹地区要建立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到2011年,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州(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新农合州(地、市)级统筹,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规避基金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