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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9]60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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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务措施: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工作方法,选择部分地区不同级别若干医院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联系点制度。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建立健全医院管理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度,强化评聘分开和聘后管理,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逐步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工作,开展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管理试点。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推进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工作目标:2009年制定全省公立医院经费补偿管理办法。到2011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公立医院经济补偿政策,初步改变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

  

  任务措施:完善公立医院经济补偿政策,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财政补助、药品加成收入、服务收费三个渠道改为财政补助和服务收费两个渠道。通过落实增加财政补助、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药事服务费等政策,弥补公立医院降低药品加成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十九)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工作目标:2009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卫生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到2011年,基本形成以公立医院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任务措施:按照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区域,调整布局,优化结构,将增量卫生资源更多地向农牧区和城市社区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卫生资源配置和人群健康水平上的差距。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在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对民营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五、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落实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五项重点改革配套文件。建立医改工作督导机制,省医改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各地区落实重点改革任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

  

  (二十一)明确部门职责。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各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民政、教育、科技、农牧、计生、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上述方案确定的任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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