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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9]60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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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工作目标: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任务措施: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救助,资助全省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研究建立有商业保险参与的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保险制度,有效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坚持 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简化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做好三项医保与医疗救助的衔接,提供“一站式”服务,使救助对象能够及时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工作目标:2009年,实行省、州(地、市)、县、乡、村五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费用垫付直报制。到2011年,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三项医保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任务措施:各类医保经办机构要针对参保人群多元化、利益诉求个性化的特点,努力提供更加体现以人为本的经办服务,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逐步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不断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成本费用。建立各类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我省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解决农民工等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纳入三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三项医保报销范围,促进基本医疗保障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协调发展。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六)建立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工作目标:2009年底,制定出台青海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青海省基本药物目录使用管理办法、青海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若干规定等配套文件,2010年出台青海省基本药物目录,2011年,初步建立较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

  

  任务措施: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兼顾我省各民族用药特点,将符合国家标准的部分中藏蒙药纳入我省基本药物目录。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工作目标:2009年,全省30%的县实行以县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制度。到2011年,全省所有县全面推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任务措施: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省价格管理部门根据药品集中采购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全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财政补偿到位的同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各地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发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的模式。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由省政府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公开招标采购,并由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开竞争。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保障基本药物供给充足。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八)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工作目标:2009年,全省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到2011年,全省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按规定比例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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