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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依据动用(消耗)的资源储量、回采率和不同煤种,对于各类煤矿一律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按2005年煤炭产量计算,预计每年可征收125亿元,剔除国有重点煤矿等增量部分,10年约为800亿元,其中50%计400亿元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c.征收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 现有煤矿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要实行有偿使用。主要是对地方国有矿和非国有矿占用的300亿吨煤炭资源按照有偿使用原则实施矿业权转让,全省预计可征收矿业权价款480亿元,其中80%约384亿元省内留用。省内留用部分45%约173亿用于解决煤炭开采造成的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 ② 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或专项支持。 山西煤炭工业长期以来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历史欠账很多,尽管在试点期间可以通过向煤炭企业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历史遗留及区域性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但短期内难以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逐步落实,市场煤炭需求持续增长、价格持续保持高位的状况必将有所改变。并且除试点区外,全国其他地区煤炭价格并没有包括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会压缩试点区域煤炭工业的利润空间。因此,完全依靠煤矿企业和产煤区域自身积累消除历史欠账难度太大,需要国家增加对试点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财政支持。 采取了最大限度的煤炭企业生态补偿措施后,尚有约422亿元资金缺口。(建议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采用专项资金资助) ③ 鼓励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市场行为。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投向市场,引导社会资金进入。 (2)加强资金管理,保障项目实施。 ①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全部用于煤炭企业采煤及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产生的矿井废水、大气污染、煤矸石山的预防及治理以及水资源破坏、矿区地面沉陷、水土流失、植被及生物多样性破坏等的预防及恢复工作。 使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项目实行审查备案制。 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煤炭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由企业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类型,由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林业、国土、水利等)组织验收。 未编制综合治理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的,由省、市政府组织社会招标,利用其保证金对其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列入企业成本,按“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原则管理。资金使用按照企业生态恢复治理综合方案,由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下达计划,财政部门银行根据计划划拨资金,企业安排使用。 退役煤炭企业必须提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评估报告书,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役或停产手续。 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及政府拨款。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及政府拨款等资金用于解决区域及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包括区域性水环境破坏、地面沉陷、水土流失、植被及生物多样性破坏、废弃矿井、煤矸石等的恢复治理工作。 对历史遗留及区域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各级治理规划,由各级政府生态恢复治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经省级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投资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后,由各级政府生态恢复治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各级生态恢复治理办公室采用市场招标办法确定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 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类型及级别,由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林业、国土、水利等)组织验收。 资金使用按照规划项目和工程进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审批。 7.2.3 科技保障 煤炭开采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的实施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和保障,需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决策。加强科研、开发、示范、培训、环境监测与治理、保护等课题和学科的研究与创新,是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 (1)煤炭开采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学科、众领域,需要多学科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成果的支持和保障。 (2)采取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省内外对口的科研单位和开发机构参与项目的研究,提高科技含量,加快成果转化。 (3)切实加强科学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使政府、企业、公众充分认识保护和治理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