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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9]4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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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提交、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发放开采许可证的条件。煤矿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要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退役煤炭企业提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评估报告书,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役或停产手续。

  

  (2)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煤炭生产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煤炭企业除了加强矿区内部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外,还必须加强矿区外部性生态环境包括水资源保护、固体废物和采煤沉陷区的治理。

  

  (3)制订全省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通过制定全省煤炭行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转变煤矿开发模式,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

  

  


  4.2 治理矿区环境污染,实现矿区环境功能达标

  

  重点解决采煤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及土壤污染问题。通过实施矿区锅炉脱硫除尘,煤场防尘,道路硬化、绿化,矿区生产、生活污水治理,洗煤水闭路循环及污染土壤修复等方式,改善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解决矿区水环境及土壤污染等问题。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有针对性开展污染土壤生物修复技术、方法的研究。

  

  


  4.3 综合治理堆存煤矸石,消除矿区煤矸石环境影响

  

  在对历史遗留及现有煤矸石实施安全处置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拓展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近期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50%以上,消除矿区煤矸石环境影响,实现资源能源综合利用。

  

  加强巷道优化布置、减少矸石排放的开采技术研究。改进、完善现有采煤方法和开采布置,总结推广潞安漳村矿实行全煤巷布置单一煤层开采,矸石基本不运出地面,并同时实现综采与综掘同步发展,生产效率大幅提高的经验,减少出矸率;研究矸石井下直接处理、作为充填材料的技术;进行燃烧矿井及煤矸石自燃防治技术研究。

  

  


  4.4 加强采煤区水污染治理及地下水保护力度

  

  以河流源头生态功能恢复、河道综合整治为突破口,使因采煤造成的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功能下降、河流水库干涸状况得到改善;以提高矿井水处理、利用及回灌能力为突破,解决煤矿水环境污染和水资源损失问题;以实施采煤及其影响区人畜吃水解困工程为依托,解决矿区人畜吃水困难问题。

  

  研究近水体开采的开采设计、工艺参数优化和装备提升;加强矿井水资源化及回灌技术研究;高矿化、高酸化、含氟、含锰矿井水高效处理技术研究;煤矿采空区老窖水现状及处理、综合利用研究;煤水双采关键技术的研究以及煤炭开采对岩溶水资源量的影响研究。

  

  


  4.5 煤矿沉陷区治理

  

  结合省委、省政府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大工程”之一的煤矿沉陷区治理工程,治理采煤区地表沉陷面积共2978.25平方公里。对全省受地表沉陷影响的65.887万人进行移民或住房、公用设施加固。同时加强对开采上覆岩层运动和地表沉陷规律的研究,发展沉降控制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各种充填技术和组合充填技术,村庄房屋加固改造重建技术,适于村庄保护的开采技术等。

  

  


  4.6 恢复矿区植被,保护生物多样性

  

  通过矿区造林绿化、矿区现有森林抚育及保护、矿区荒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区管护建设、湿地恢复等工程,保护矿区生物多样性。同时加强矿区生态系统和景观多样性分布与变化研究;典型地区生态恢复结构优化模式与示范工程研究;矿区退化生态系统现状、发展趋势、动态监测及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矿区典型地区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机理及其持续利用方向研究。

  

5 重点工程及投资估算


  

  

  为完成规划目标、指标,围绕主要任务,以完善煤矿企业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机制,建立新建及已投产煤矿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为突破口,避免煤炭开采中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

  

  对于历史遗留及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以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解决历史遗留及区域性关键生态环境问题。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5.1 矿区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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