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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9]4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2)制订《山西省煤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标准》,抓一批(10个)煤炭企业或矿区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试点,引导煤炭企业建设成煤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

  

  (3)制订《山西省煤炭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标准》,抓一批(5个)重点矿区,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并建设成景观优美、空气清新、青山碧水的示范矿区;

  

  (4)推行以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形式,进一步建立煤炭开发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中期:2010年~2011年为试点推广阶段。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并在全省开展推广。

  

  (1)新建和已投产煤矿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要达到95%;全省新建和已投产煤矿不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2)20%的煤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把500家煤炭企业建设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3)10个重点矿区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并建设成景观优美、空气清新、青山碧水的示范矿区;

  

  (4)煤矸石安全处置率平均达90%以上,全省洗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

  

  (5)建设重点矿区饮水工程1000个,使60万居民喝上干净的水,占矿区需要解决饮水问题居民的30%;

  

  (6)恢复治理因煤炭开采受污染、生态受破坏的河流10条,长度70公里,占全省需要恢复治理河流长度的53%;

  

  (7)治理重点矿区水土流失面积3570平方公里;占全省矿区需要恢复治理面积的60%;

  

  (8)地表沉陷稳定区治理率达70%以上;

  

  (9)共完成造林绿化4900平方公里左右,宜林地绿化达到60%,矿区森林覆盖率达35%;

  

  (10)规划区内40%的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并得到有效保护,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

  

  (11)使矿区内85%的野生动植物种和80%的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有效保护,60%以上的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稳定增长;

  

  (12)汾河实现全程水流不断,区域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6个市27个县汾河沿线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并发挥生态环境效应。沿途企业全部达标化、在线监测完备化、排污设备减量化,汾河水体功能全部达到主体功能的要求。沿线绿化率、植被覆盖指数大幅度提高。

  

  远期:2012年~2016年为试点全面推广阶段。

  

  (1)新建和正投产的煤矿,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达到100%;全省新建和正投产的煤矿区不再出现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2)50%的煤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把1500家煤炭企业建设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3)国家规划中的18个矿区及省内其它产煤区全部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建设成景观优美、空气清新、青山碧水的新矿区;

  

  (4)煤矸石安全处置率平均达94%以上,全省洗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5)建设矿区饮水工程7500个,使400万居民喝上干净的水,占矿区需要解决饮水问题居民的80%;

  

  (6)恢复治理因煤炭开采受污染、生态受破坏的河流9条,长度62.5公里,使2005年前受破坏河流全部得到恢复治理;

  

  (7)治理重点矿区水土流失面积5947平方公里,使2005年前引起的水土流失全部得到恢复治理;

  

  (8)地表沉陷稳定区治理率达85%以上;

  

  (9)完成造林绿化面积1200平方公里左右,宜林地基本绿化;

  

  (10)规划区内70%以上的自然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并得到有效保护,湿地功能得到恢复;

  

  (11)使矿区内95%的野生动植物种和90%的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有效保护,80%以上的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稳定增长,分布范围不断扩大。

  

  3.2.2 规划期指标体系

  

  按照分阶段目标,确定规划指标体系如表3-1(略)。

  

4 主要任务


  

  

  根据调研和分析研究,认为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应从矿区环境污染治理、煤矸石山综合整治、采煤水污染治理及地下水保护、煤矿沉陷区治理及矿区植被恢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几方面统筹考虑;对于新建及已投产煤矿通过完善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防止新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

  

  


  4.1 完善煤炭企业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1)新建、已投产煤炭生产企业生态环境准入、准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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