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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加强统筹协调,特别是规划协调和政策协调,形成合力。搞好试点工作考核,逐步将部分规划指标纳入省、市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中。同时,省、市政府要委托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 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报告提交省政府进行审议。经中期评估需要修订本规划时,报规划原审批部门批准。 7.2 规划保障措施 7.2.1政策保障 (1)有效的《规划》。 在详细调查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破坏状况的基础上,由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国土厅、煤炭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编制《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导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以省政府批复的“规划”为主要依据,各市、县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区域规划“(以下简称“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实施性规划,主要针对各市、县域内煤炭开采造成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问题,确定项目清单、时间进度、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项目验收办法等。“区域规划”,报请省政府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批准实施。 所有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区域规划”内。根据批复的“区域规划”进行项目储备,逐步筛选重点项目作为规划的重要支撑。 (2)加强执法、监管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同时鉴于生态环境恢复建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① 进一步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特别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执行力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煤炭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制定《山西省煤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研究煤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标准和规范,强化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实施煤炭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巨额经济损失的,必须禁采、限采或采取有效保护和防范措施。 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促使煤炭企业把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贯穿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加工、转化的全过程。 ② 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制定《山西省煤炭开采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把我省因采煤造成的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问题的管理,完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所涉及的任何部门都按照此条例执行,使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正规化道路。 ③ 建立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质量动态监测制度。 结合国家“十一五”期间全面推进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要求,依托省级环境监测及环境科研部门,对市、县级环境监测与科研单位进行指导,初步建成以遥感和地面观测站相结合,野外核查与室内纠正相补充的矿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 将生态监测和生态质量评价纳入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全面及时掌握我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实施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制度。 ④ 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后评估制度。 按照《国务院决定》,对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实行后评估制度。 (3)政策优惠。 试点期间,采取优惠的土地、财税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和农民参与废弃地、采矿迹地的生态恢复。 制定并完善生态保护的公共参与政策,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管理、监督与建设。建立重大环境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公示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就重大或热点环境问题,举行公众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鼓励公民参与生态环境监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检举揭发。鼓励社会舆论对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破坏行为予以监督。 7.2.2 资金保障 (1)资金来源。 ① 建立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 a.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吨煤10元标准,分年按月预提。每年可提取55亿元以上,10年约550亿元以上。主要用于煤炭生产企业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根据方案对采煤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防范和恢复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