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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生态效益。 主要表现在对全省2317座废弃矸石山及关闭、废弃矿井所占10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其自然生态功能;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946.6平方公里;整治恢复河道132.5公里;沉陷区复垦土地1294平方公里;增加植被6137平方公里,恢复水库533处,保护与恢复湿地3000平方公里;通过对矿区污染土壤修复,恢复土地80平方公里。通过对产煤区生态环境的全面恢复,可有效改善矿区景观、增加生态系统稳定性,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 6.2 社会效益 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初期的社会效益,首先体现在矿区环境质量改善,矿区496.73万人吃水条件得到改善,65.887万人的人居环境条件好转,其次体现在减轻地质灾害上,减轻矿区风蚀与风沙危害,减轻地面沉降、滑坡、泥石流等的危害;恢复治理中后期则具备了生产性功能,其社会效益上升到促进社会进步,如改善道路交通、住房质量及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及农村生产结构,缓解人地矛盾,解决剩余劳动力,增加社会和谐度。 6.3 经济效益 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一项生态公益性事业,以生态效益优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公益事业。其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矿区耕地恢复使农业增收;每年增加可利用水资源5.57亿立方,按我国目前万元gdp产值耗水量计算,将会带来318多亿元的产值。另外矿区生态环境改善带来的投资环境改善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极大的。 7 规划实施及保障措施 7.1 规划实施 在山西现有经济体制条件下,完成和实现本规划的任务目标,主要依靠政府组织引导、企业履行职责,社会公众监督,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7.1.1 加强组织管理 省、市、县政府成立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建立起相关部门积极参加、配合的管理协调机制。领导组下设由环保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环境工作组,负责规划的组织、协调及工程立项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成立省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依托现有省级环境科研、环境监测机构,强化其职能:加强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开展矿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负责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投资咨询、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实施效果的技术审核与评估,对上级管理部门负责。 7.1.2 建立分类指导的规划实施机制 对于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责任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主体是煤炭企业,主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法律、行政手段,辅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经济政策加以落实。 对于历史遗留及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由政府组织解决。政府要通过机制创新、完善政策和加强监管,建立多元化规划实施保障体系,来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加强对规划的宣传力度,拓展公众参与规划的渠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保证规划落实。 7.1.3 明确职责、划分事权 对新建和已投产煤矿所造成的企业责任范围内生态环境损害由企业承担。主要通过建立煤炭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施。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用于环境污染、矿井废水、煤矸石、矿区地表沉陷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的预防与恢复治理。 对于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矿山生态环境损害及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由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与恢复。主要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或专项支持、通过向煤炭企业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价款”等生态环境补偿费及社会筹资等多元化投资保障方式实施。 历史遗留及区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属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责任主体是各地政府。跨市级行政区及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主体是省政府;跨县级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责任主体是市政府;县域内责任主体是县政府。 7.1.4 健全规划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赋予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能,建立规划协调管理体制,各部门在统一规划框架下,承担各部门的保护、恢复和建设任务,环保部门负责整体的现状评估、标准制定、质量评估和工程实施审核效果检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