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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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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管和服务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管理区域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

  

  四、服务流程

  

  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同步实施专业竣工验收。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咨询服务。

  

  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采用网上申请、现场踏勘、一口受理、现场验收、统一反馈的方式。竣工验收并联服务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网上申请

  

  建设工程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网上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安质监总站、特定地区管委会或者区(县)建设交通委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并联服务。

  

  建设单位应在填写《申请表》中选择专业验收的服务事项,按照申请事项填写《专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和验收所需材料均已具备。

  

  (二)现场踏勘(材料预审)

  

  受理机构确认网上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首次现场踏勘时间,向申请单位和专业验收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现场踏勘应查验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专业部门应完成书面资料收件;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给出踏勘意见。

  

  (三)一口受理(2个工作日)

  

  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现场踏勘(材料预审)后,1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受理意见。受理机构收到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反馈的受理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受理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受理意见单》,告知同意受理或者补正材料意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工作日。

  

  (四)现场验收(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告知建设单位受理后,消防、绿化、环保、卫生、交警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并将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其他参与并联验收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必要时,也可由受理机构组织会审。

  

  (五)统一反馈(3个工作日)

  

  1.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1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反馈验收意见。受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反馈的验收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

  

  2.对竣工验收通过的事项,建设单位凭受理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领取审批意见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对符合规定的,可直接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对竣工验收未通过事项,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应明确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直接向各专业验收部门申请验收。专业竣工验收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将验收意见反馈受理机构。

  

  3.对试运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试生产期满后,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或者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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