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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作局部调整后再予批准的,应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当日转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调整资料直接送相关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在再次收到资料后,应告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并可相应延期10个工作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反馈最终审批意见。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或对方案总平面设计布局作较大调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中止审批时间,并在中止情形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反馈最终审批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视作同意处理。

  

  规划公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反馈意见的截止期不得少于公示后的7日,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时限不超过7日。公示的时间、反馈意见及其处理时间,均不计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核时限。

  

  审核意见。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综合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同时附上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存在不同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综合协调时,可邀请建设单位和审查不同意的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对建筑设计方案中分歧部分进行专题研究。经过综合协调,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有关专业管理技术要求尚未达标的,相关管理部门应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明确相关整改要求,由建设单位承诺在下阶段审批中达标,并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总平面布局的书面意见;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设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作出审核不同意的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均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3.分类管理,改革审批方式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减免或简化部分事项的审批。主要有:

  

  地质灾害评价目录式管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明确地质灾害评价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一般建设项目,非易发区的大部分项目免于地质灾害评价。同时简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评价的程序,推行标准化、格式化评估。

  

  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但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工业区内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大修工程(但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规划条件、后续仍需审查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其他应尽事项,并注明“本项目在签定告知承诺书后,免于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单位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原审核设计方案时应呈报表现的内容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在施工图的总平面图中应予落实,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一并审核。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相关行政审批衔接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与本办法实施配套的各项专业标准和管理规范,进一步落实管理程序的衔接。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地区实际,推进和落实区(县)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细化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完善格式化审批规范,并加快信息化建设,结合区(县)机构改革的进程,加大培训力度,并积极做好改革的督促落实工作。

  图片略

  

  附件2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核准、备案类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

  

  涉及全市综合平衡、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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