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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签订出让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后续事项。受让人凭出让合同等资料,办理设计方案审批,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资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相关权证。 ③划拨 申请及预审批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市或区(县)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应提交评估结果等文件。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审批类型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属审批制的,建设单位应持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申请。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属核准制的,建设单位应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申请。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根据投资部门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属备案制的,建设单位应持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核定规划条件及用地申请。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核定规划条件的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建设单位取得投资部门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制项目为核准批复)后,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 编制供地方案及报批。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供地方案,并报有批准权限的市或区(县)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后续事项。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划拨决定书》,凭《划拨决定书》等资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环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操作办法和审批要求如下: 编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 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可以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收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咨询意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用地范围及面积、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指标,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界、建筑日照、建筑高度等是否符合详细规划、地块规划条件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出具书面咨询意见,使建筑设计方案符合并联审批报送条件。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时限。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咨询环节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中,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是否需办理该建设工程的地名申报手续。 送审。建设单位应按照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定规划条件时被告知的参与审批部门的名单,分别填写申请表,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如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的一并附上,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受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公共审批平台运转电子申请表,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送审的材料。相关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预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书面反馈补正材料通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当日转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正材料直接送各相关管理部门,并告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各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正式受理,并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各相关管理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视作同意受理。建设单位逾期未补正材料的,作退件处理。建设单位再次申报修改后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时,可不再提交与修改内容无关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