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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格式化征询:明确分用途、分部门的格式化征询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必要的建设条件。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土地出让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审查。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如需延长审批时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部门。 第二、组织实施招拍挂 实施预申请。区(县)招拍挂办公室根据预申请计划,完成相关征询工作,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各项技术参数,由地块所在地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后,报市招拍挂办公室。市招拍挂办公室对符合预申请条件的地块及时启动预申请程序,市土地交易市场按照预申请试行办法及具体操作流程编制、发布预申请公告,接受预申请,安排出让时间。 若预申请公告地块条件不发生变化,正式公告期可缩短;若发生变化,正式公告期应不少于20日。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市、区(县)招拍挂办公室根据汇总意见,以及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编制出让方案,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区(县)政府批准。 出让方案经批准同意后,市、区(县)招拍挂办公室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审批。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区(县)招拍挂办公室向市土地交易市场申请地块入市交易。市土地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区(县)招拍挂办公室递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报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发布出让公告。出让人编制完成出让文件后,及时通过土地交易市场、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站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并在相关报刊上发布相应告知信息。 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市土地交易市场应按照规定受理投标(竞买)申请、资格确认,发放出让文件,实施具体的交易活动,发布出让结果等。 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确定后,市土地交易市场向中标人(竞得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可当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外资的,中标人(竞得人)及时向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期限另行制定),并在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项目公司的,可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受让人主体。 后续事项。出让活动结束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等资料,办理设计方案审批,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相关权证。 ②协议出让 申请。意向用地者应向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征询、预审。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核定规划条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向用地者应提交评估结果等文件。 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市或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报市或区(县)政府批准。 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拟出让地块市场评估,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并报市或区(县)政府批准。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市或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与意向用地者签订。 公示。《意向书》签订后,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