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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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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流程中部分环节,有条件的,也可参照试行。

  

  二、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是全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是本区(县)设计文件审查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成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分中心,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按照市、区(县)项目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县)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负责管理所属区域内相关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三、项目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一)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权限的项目。

  

  (二)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

  

  (三)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特殊建设项目,包括:

  

  1.超高(高度超过100米)和单跨跨度超过60米的建设项目。

  

  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3.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4.其他特殊建设项目。

  

  (四)涉及文物、古树名木、危险化学品等专业的特殊建设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法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上述项目管理分工,可根据事权下放改革进程进行调整。

  

  四、审查程序

  

  (一)咨询

  

  为确保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加强前期服务,根据设计方案审批中提出要在本阶段落实的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前,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咨询机构提出专业技术咨询。也可直接向市审查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出设计文件审查申请。

  

  (二)申报

  

  项目符合受理范围要求且已通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单位向审查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包括:

  

  1.设计文件送审申请表

  

  申请表应说明项目概况(工程地点、内容、规模、总投资、建安费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所处阶段、项目分期建设及设计文件分期送审要求、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并列出送审文件清单。

  

  2.前期审批文件和相关部门本阶段需要审查的材料

  

  送审材料包括:项目报建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送审的材料。

  

  3.项目设计文件

  

  项目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类文件。

  

  (1)总体设计文件

  

  总体设计文件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其他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体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对应总用地面积一次送审。

  

  (2)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规定执行。施工图可以按桩基、地下、地上部分等分批送审,并在申请表中说明。

  

  (3)民防、气象、交通(轨道交通保护区作业方案审查)部门规定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按照规定已经完成的专项审查、专项技术评审等评估报告

  

  (1)含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提供超限建筑抗震专项审查意见。

  

  (2)基坑深度超过7米的,或深度未及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或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应提供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3)高度超过100米或地下超过3层(含3层)或单位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项目,应提供技术评审报告。

  

  (4)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大型建设项目,应提供专项评估论证意见。

  

  (5)超出玻璃幕墙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玻璃幕墙设计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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