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黑市政办字[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1-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察实施细则》(黑煤安监字〔2008〕24号)、《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黑煤管生产发〔2007〕67号)等规定,结合黑河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义务,对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负有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负有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告或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煤矿必须配齐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书的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矿长或总工程师,下同)。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七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煤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必须明确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认真履行自己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

  (四)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

  (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

  (八)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九)建立和维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和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第十条  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投资人)应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省级考试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将考试考核证书复印件报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矿长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负责组织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监督落实隐患的整改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

  (三)负责管理瓦检员、安全检查员日常工作和安全专题例会召开;

  (四)负责矿井反“三违”活动及事故的追究和处理;

  (五)有权随时停止一切不安全生产行为。

  第十二条  煤矿要设置在安全矿长领导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检查员不少于5人,保证井下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