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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2.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1.3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4指导方针 1.4.1灾害救助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1.4.2各级政府应将抗灾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广大民兵等快速反应力量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2.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 2.1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2.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2.1自然灾害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单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造成人口死亡;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4)区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成灾(指减产3成以上)面积占25%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2.2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1)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在国家、省、市发布有关自然灾害临灾预报、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灾害以上灾情时。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其它情况。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市减灾委员会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各主要成员单位共22个(应急机构如图1所示)。 3.2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 (5)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3.3市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向省政府报送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及处置情况;负责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报送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及处置情况;负责传达和反馈市政府领导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批示和办理情况;负责指导检查本预案的编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贸委: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的监控,协调本市地产救灾物资、商品的生产和供应。 市建委: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市交通委: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