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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2.1 全市范围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2 %。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1%。 因灾死亡3人以上。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2.2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图1)。 珠海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3.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防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做好救灾粮油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灾后物价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电力、商业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震情监测、预警、跟踪、汇总和上报及地震趋势分析判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向市减灾委、民政局分别报告、通报灾情;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庇护场所的开放,协助安置受灾群众。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派遣公安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全市防火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民政局:承担珠海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协助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中央、省下拨和市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做好灾后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救助物资储备。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向市减灾委、民政局分别报告、通报灾情;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