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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6.1.1 根据灾害类别不同,市政府有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启动预警响应;市政府没有专项应急预案的,市减灾委根据相关部门预警预报或国家、省的要求启动预警响应。 6.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预警响应,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市气象部门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雷暴黄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洪水预警信号或更高级别的预警信号时。 相关职能部门发布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时。 需响应国家、省级民政部门发出的预警时。 6.2 预警响应程序。 6.2.1 灾害发生之前,相关部门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办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灾情。 6.2.2 市减灾办及时提出启动预案建议,提出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预警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图2)。 图2 预警响应启动流程图(略) 6.3 预警响应措施。 6.3.1 灾害预警职能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收集和汇总处理各类信息,及时预测和报告变化情况,提出应对措施。 6.3.2 及时发布灾害信息和做好防灾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移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防灾应对办法和救助指引。 6.3.3 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运送工作。根据灾害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和防灾、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及时储备应急物资,并落实物资的补给、运送。 6.3.4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及时做好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员和受危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确保转移人口吃、住、穿、医等基本生活保障。 6.3.5 落实开放庇护场所。民政职能部门要执行《珠海市灾害庇护场所管理规定》做好庇护安置工作,学校、体育场所、影剧院等其他临时庇护场所,根据属地民政职能部门提出的救助安置需求,适时开放,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协助做好庇护和救助工作。 6.3.6 进行灾情会商。按灾害的不同类型,由市减灾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对灾害信息进行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 6.3.7 落实应急救灾队伍和装备。通知救灾人员坚守岗位,配齐救灾装备,保持联络,随时待命,参与救灾。 6.3.8 落实防护措施。做好海上船只停航、渔船回港、高空作业停工、学校停课、山体滑坡地带防护、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和水库、江、海堤的加固等措施。 6.3.9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并督促、检查本部门和有关单位防灾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7 应急响应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区级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镇(街道)级、区级(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各司其职,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设定三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灾害救助工作;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7.1 ⅰ级响应。 7.1.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以上后果的: 7.1.1.1 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 10%以上。 7.1.1.2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5%以上。 7.1.1.3 因灾造成全市死亡 10 人以上。 7.1.1.4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700间以上。 7.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由市减灾委主任向市长提出ⅰ级响应建议(图3)。 图3 ⅰ级响应流程图(略) 7.1.3 响应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