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9]5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接上页]


  7.2.3.2 灾情报送及发布。

  

  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随时掌握灾情动态。

  

  (1)接到灾害信息后,市减灾办(市民政局)迅即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市长,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2)灾情发生4小时内,市民政局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及民政部初步上报灾情。

  

  (3)从灾害发生开始,受灾区域区级民政职能部门每日9时前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4)必要时,市减灾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2.3.3 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市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必要时,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向上级部门申请紧急救灾资金或物资,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及时上报救灾工作情况。

  

  (4)及时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紧急援助方面的指示。

  

  7.2.3.4 灾情评估。

  

  (1)市减灾办(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

  

  (2)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2.3.5 综合协调。

  

  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有关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7.2.3.6 开展救灾捐赠。

  

  (1)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情况,提请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2)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捐赠款物,并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ⅱ级响应终止。

  

  


  7.3 ⅲ级响应。

  

  7.3.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以上后果的:

  

  7.3.1.1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2%,少于全市总人口的5%。

  

  7.3.1.2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 1%,少于全市总人口的3%。

  

  7.3.1.3 因灾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7.3.1.4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7.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图5)。

  

  图5 ⅲ级响应启动流程图(略)

  

  7.3.3 响应措施。

  

  7.3.3.1 人员值班。

  

  启动ⅲ级响应后,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

  

  7.3.3.2 灾情信息报送。

  

  灾情发生后, 市减灾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1)灾情发生4小时内,市减灾办(市民政局)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民政厅初步上报灾情。

  

  (2)从灾害发生开始,受灾区域区级民政职能部门每日9时前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7.3.3.3 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如有需要,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市民政局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3)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市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商市财政局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7.3.3.4 灾情评估。

  

  (1)市减灾办(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厅。

  

  (2)市减灾办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7.3.3.5 综合协调。

  

  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