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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9]5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接上页]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和农渔局的汛情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和其他灾害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办通报,并同时通报市、区相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准备。

  

  5.1.2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移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原则。

  

  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原则。

  

  5.2.2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受灾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失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2.2.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区域、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5.2.2.2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5.2.2.3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助住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3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3.1 灾情初报。区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区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

  

  5.2.3.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市应急办)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5.2.3.3 灾情核报。区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区级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区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和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

  

  5.2.4 灾情核定。

  

  5.2.4.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和农渔业、统计、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2.4.2 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海洋和农渔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2.5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区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和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 灾情信息发布。

  

  5.3.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3.2 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及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经市减灾委主任批准或授权,方可向新闻媒体、网站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5.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打算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3.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布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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