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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9]56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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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ⅲ级响应终止。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职能部门核实的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制定灾后救助工作方案,及时下拨救灾物资,会同财政部门核算并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8.1.2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检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必要时,共青团珠海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部门组织心理咨询专家等志愿者开展救助志愿服务。

  

  8.1.3 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做好灾民医疗救助工作。

  

  8.1.4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冬春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开展冬令、春荒救济。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8.2.1 开展灾情评估。市民政局会同区民政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8.2.2 建立倒房台账。灾情稳定后,区级民政职能部门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2天内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3天内汇总全市因灾倒塌房屋及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8.2.3 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倒塌住房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灾民倒房重建具体工作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8.2.4 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按照《珠海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8.2.5 市海洋和农渔局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8.2.6 市减灾委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8.2.7 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统称为自然灾害。

  

  灾害种类: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自然灾害救助:本预案所指自然灾害救助,主要是指保障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房、因灾致病能及时得到医治。

  

  全市总人口:包括全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称“大于”的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区政府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的修改后报市政府。各区、镇(街道)减灾办(民政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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