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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09]62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清远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和《清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争购或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原则,根据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等级: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和县级(ⅳ级)。

  

  1.2.1 省级(ⅱ级):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1.2.2 市级(ⅲ级):两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三种情况: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

  

  1.2.2.1 紧张状态: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30%以上。

  

  1.2.2.2 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集中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1.2.2.3 特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1.2.3 县级(ⅳ级):县(市、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4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县级(ⅳ级)以下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国家、省或市制订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应急,战时应战,日常工作和应急应战工作结合起来,并加强培训演练。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能

  

  为加强领导,成立清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分管发改和粮食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市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办、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清远市分行、市级储备粮专职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

  

  指挥部职责:

  

  (1)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启动或终止实施ⅱ级应急响应,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或终止实施ⅲ级应急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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