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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所有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7)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1月15日前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brbr / 税则》税则号:9001100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dispersionunshiftedsingle-modeopticalfiber。 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在原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物理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及价格、销售渠道和产品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后,认定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期终复审调查中,对中国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国内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上基本相同。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均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为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 0.4db/km ,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企业产品的原材料基本相同,其传光芯层的材料为sio2-geo2 的锗硅系玻璃,包层为sio2 玻璃,所使用原材料都是高纯sicl4。拉制光纤使用的涂料为uv光固化材料。 (2)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基本相同。光纤颜色为白色带微黄,长度按标准盘划分为 50.4 公里、25.2公里、12.6公里等,光纤盘尺寸也基本相同,如法蓝直径:235毫米,圆筒直径:152毫米。 1 (3)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基本相同。首先是制成光纤预制棒,然后在拉丝塔上拉丝制成光纤,并经过张力筛选以及一定的试验和检验合格后即可包装入库。 2 (4)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主要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能够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包括长途网、市内城域网,以及接入网等在内的通信骨干网。 (5)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相同或相似,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主要通过直接销售、分销和区域代理等方式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客户既购买或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购买或使用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2. 本案立案公告中确定,复审调查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本案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异议。同时,根据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企业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及在实地核查中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和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可以相互替代。 综上所述,调查期内,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原材料构成、外观、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可替代性。中国国内生产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