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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调查期内,4家申请企业和3家支持企业的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4家申请企业和3家支持企业。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韩国 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是韩国唯一参与登记应诉倾销调查的生产商,但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答卷。由于没有韩国的生产商、出口商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韩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始调查的最终裁定中,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为46%。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根据现有材料,调查机关未发现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大陆倾销出口情况发生变化。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单位:万芯公里
数据来源:申请人提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消费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5年到2009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产能由2810万芯公里上升至4250万芯公里,年均增长率达10.90%。同期产量也保持较快增长,产能利用率维持在70%左右,闲置产能一直较大。2009年,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量为3000万芯公里,闲置产能达1250万芯公里。同期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为7680万芯公里,日本闲置产能数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达16.28%。如果日本将其闲置产能释放,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日本国内市场消费情况单位:万芯公里
数据来源:申请人提供《全球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生产、消费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9年日本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消费量为1020万芯公里,较2005年下降 9.73%。而同期日本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能则上升51.25%,消费量占产能的比例由2005年的40.21%下降至2009年的 24.00%,消费量远低于其产能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