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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意见》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通知》和《实施意见》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工作落实上来 《通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作出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是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及结合我省实际出台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督促企业严格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做到全方位、全覆盖,及时排除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敢于检举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生产现场、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督促企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制度。企业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监督企业落实领导作业现场带班责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制定现场带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其中,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其他各类企业要建立企业安全领导机构,明确领导带班职责,保证作业现场有领导带班。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