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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目标体系。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分为重要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效能建设目标、争先创优目标四类。 重要职能工作目标是指被考评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等。 共性工作目标是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提出的、所有纳入考核范围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完成的机关内部建设共同性工作任务,包括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工作、机构编制管理、新农村建设、信访工作、法治湖北建设、人才工作等十一个方面的目标,由省考评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效能建设目标是对被考评部门在完成目标过程中执行力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估的项目。 争先创优目标是被考评部门为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提升形象、超额完成任务的目标,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目标。 第七条 职能目标制定的依据。 (一)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本部门全年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 职能目标确定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各部门制定的目标,既要保证省委、省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既要与全省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 (二)奋力争先、实事求是。目标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职能分工以及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任务的轻重,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既要体现积极向上、抢前争先、奋发有为、“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鼓励部门争先创优,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或增减幅度,又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便于考评。 (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要尽可能量化,不好量化的目标,也要在定性的表述上准确、规范,准确描述工作的形象、状态以及在全国的排名、位次等;对跨年度工作,要有分段完成情况的具体描述,以便于检查考核。 (四)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目标制定要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第九条 职能目标制定的程序。 (一)年初,被考评部门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要求拟订本部门重要职能目标(草案)。重要职能目标不超过十项。涉及到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主办、协办单位责任,并明确本部门应完成的目标任务。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二)职能目标实行四审制。先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被考评部门报送的职能工作目标(草案)进行初审;再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目标审核小组进行复审(主要审核各部门上报的目标与全省的目标是否衔接,目标是否过低或过高,是否具有竞争性);然后提交省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最后报省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三)签订《目标责任书》。被考评部门职能目标确定后,连同共性目标形成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与被考评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式签订《目标责任书》,以省考评领导小组名义统一行文下达。被考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后,由继任者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各部门要迅速对目标进行分解,逐项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目标完成的要求和时间,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一般不宜调整。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被考评部门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提出书面请示,经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复核,分别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提请省考评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