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7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争先创优工作考核。

  

  加分项目由被考评部门自行在次年1月中旬前向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作为加分的依据,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存档。具体分数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确定。因获取证明资料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的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分的依据。具体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估测评。第三方评估是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由有关方面领导和服务对象对被考评部门所作的客观评价。第三方评估由领导评估、服务对象评估两部分组成,分部门、分对象开展:

  

  第一类部门:具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领导评估分值占30%,社会服务对象评估分值占70%。

  

  第二类部门:直接为省政府领导服务的参谋议事办事部门。领导评估分值占70%,社会服务对象评估分值占30%。

  

  (一)领导评估分省“四大家”在职领导,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三个层次进行无记名投票,其中:“四大家”在职省级领导评估计分权重占40%,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由省考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服务对象评估。按照不同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不同的测评项目,并从被考评部门自报的服务对象名录和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公共名录中分别选择一定数量的服务对象进行测评。由省考评领导小组委托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将考评结果向被考评部门通报。被考评部门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

  

  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政府各被考评部门各项考核得分的汇总工作,并形成综合考评报告,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考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比。

  

  (一)年度综合考评分为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先进单位三个档次。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情况划定达标线,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二)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在达标线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否则为未达标单位。

  

  (三)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产生。为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采取对省政府部门分类分配比例的方式评比先进单位。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省政府达标单位总数4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分三类提出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省政府组成部门占其达标单位总数的50%左右,省政府特设、直属、部门管理机构占其达标总数的40%左右,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等占其达标总数的30%左右。

  

  (四)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先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再提交省考评领导小组审核,最后经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先进单位建议名单还要进行公示后确定。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被确定为先进单位的,由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并按考核年度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12月份一个半月工资额的奖金总额给予奖金。对达标单位,则按考核年度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12月份一个月工资额的奖金总额给予奖金。奖金总额拨付到各单位后,分配方案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二条  未达标单位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在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对部门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未达标单位的,提请省考评领导小组和省委组织部对其班子主要成员进行调整。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年终考评结果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考核干部实绩、选拔任用干部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上一年度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