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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7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009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效能建设

  目标和争先创优项目年度考核计分办法

  


  


  一、关于效能建设目标(150分,在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分值中占15分)

  

  效能建设目标共九项,实行基准分与扣分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由相关考核单位根据各被考核部门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对照考核计分办法进行扣分。除效能建设目标发生“一票否决”情况外,每项最多扣完该项基准分。

  

  (一)政务值守、重大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基准分20分,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考核)。

  

  1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被国家或省领导点名批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20分。

  

  2本部门没有实行在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班负责同志、办公室主任不能保持联络畅通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3没有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重要信息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及省政府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小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上报),造成应对工作被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4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下达的通知、指令和任务,没有按要求办理和反馈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5没有专题组织学习公共危机管理或《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应急管理知识,或没有按规定加强“一案三制”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和评估分析的,扣2分。

  

  6.当月没有完成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信息报送任务的,每月次扣0.5分。

  

  7.全年由本部门组织撰写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调研类信息不少于2篇,每少报1篇扣1分。

  

  (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以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基准分30分,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会同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考核)。

  

  1对于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省委常委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等)议定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2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的,凡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3省政府办公厅转交部门办理并需要回告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每次扣3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主办单位未能尽到牵头职责,或协办单位配合不够,造成落实中相互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属主办单位责任的,每次扣3分;属协办单位责任的,每次扣2分。

  

  5对省委、省政府当年确定重大专项工作落实不力的,扣1-5分。

  

  (三)公文规范及办理时效(基准分15分,由省政府办公厅文书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考核)。

  

  1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以及抽查各部门的下行文和平行文,发现公文各要素标识不准确、运转程序不规范、文字表述有明显错漏的,每件扣1分。

  

  2转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文稿,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或回复意见,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2分;经催办,仍不能按要求办结或回复的,每次扣3分。

  

  (四)建议提案办理(基准分10分,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考核)。

  

  1.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无规章制度的,扣2分。

  

  2.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经协调仍不接受办理任务的,每件扣2分。

  

  3.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代表委员的,每件扣0.5分。

  

  4.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未按时向主办单位寄送会办意见的,每件扣0.5分。

  

  5.未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领衔代表委员见面、沟通的,每件扣0.5分。

  

  6.省重点建议提案现场办理工作方案报送不及时、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2分。

  

  7.建议提案答复不按规定格式行文,或答复不认真,造成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对不满意件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重新答复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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