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7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8.未按时在网上签收建议提案的,每件扣0.1分,累计最多扣2分;在规定期限内未在网上答复的,每件扣0.5分,累计最多扣5分;代表委员在网上反馈办理意见,未及时在网上回应的,每件扣0.2分。

  

  9.未按要求在8月底前报送年度办理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扣1分。

  

  (五)行政效能监察(基准分20分,由省监察厅负责考核)。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被追究行政效能责任的,每起扣3分。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办事拖拉、吃拿卡要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起扣2分。

  

  3侵害投资者权益、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被查实的,每起扣2分。

  

  4不能及时按规定服务省政府直通车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被企业和群众投诉查实的,每起扣2分。

  

  5违反中央及省新增投资政策规定被查实的,每起扣2分。

  

  6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不能及时完成中央及省部署的各项专项治理(清理检查)工作任务的,每通报一次扣2分。

  

  7未按照鄂办发〔2009〕36号文件要求建立行政服务大厅(或窗口)的,扣3分。

  

  8部门(含下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未实行“一站式”办公的,或其下属单位未进入行政服务大厅(或窗口)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扣2分。

  

  9未在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在网下办理事后网上补登,逃避电子监察的,扣1分。

  

  10.按照《省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绩效电子监察评估暂行办法》,未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按比例予以扣分,总扣分值7分。

  

  (六)依法行政工作(基准分20分,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

  

  1未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的,扣1分;未提供推进依法行政具体工作相关记录的,扣1分。

  

  2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做出决策的,每件扣2分。

  

  3未按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要求起草和及时报送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及说明的,每件扣2分。

  

  4经抽样审查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或者执法严重不适当的,每件扣3分。

  

  5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1分;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被省政府撤销、变更的,每件扣3分;经省政府法制办提醒后自行撤销、修改的,每件扣1分。

  

  6行政复议案件被确认违法、被撤销或被变更的,每件扣3分。

  

  7未按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报送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扣1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准分10分,由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室、湖北政报社负责考核)。

  

  1政府信息公开(基准分6分,由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室负责考核),按照《2008年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细则》考核计分。

  

  2规范性文件报送(基准分4分,由湖北政报社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报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按未报文件数与应报文件数百分比扣分,5%以下扣0.5分,5%-10%扣1分,10%-15%扣1.5分,15%-20%扣2分,20%以上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

  

  (2)未按时报送文件的,5%以下扣0.5分,5%-10%扣1分,10%-15%扣1.5分,15%-20%扣2分,20%以上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

  

  (八)能力建设工作(基准分20分,由省政府能力建设办公室负责考核)。

  

  1对能力建设活动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能力建设活动规定动作的(包括制定并实行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省能力建设办公室统一测试时缺考、弃权、不及格,制定单位和个人能力提升计划等),扣1-3分。

  

  2在能力建设活动中没有就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问题建立群众评价机制、开展群众评议的,扣2分。

  

  3没有采取案例讲评、业务竞赛、工作交流等形式提升履职能力,没有按要求报送案例、参加优秀案例评选的,扣1-3分。

  

  4没有按能力建设长效机制要求制定能力席位标准的,扣1-3分。

  

  5没有制定本部门业绩考核办法和激励与约束措施的,扣2分。

  

  6没有按要求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学习培训计划,在省能力建设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中有不遵守学习纪律行为的,扣1-3分。

  

  7没有按要求建立本部门行政问责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决策责任追究制、信访接待等制度的,扣3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