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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二条 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和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各被考评部门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目标管理考评档案,全过程监督、检查目标完成进度,并适时抽查,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办,将抽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向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年中抽查。当年7月上旬,各被考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部分部门进行抽查,并将自查和抽查情况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和省考评领导小组。 (三)年终考评。次年年初,各被考评部门对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共性目标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力量,分成若干小组,对各被考评部门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测评。 第十三条 集中检查测评的方式和内容。 集中检查测评采取听(听汇报)、查(查报表和原始记录及对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逐项逐条检查)、核(对各部门自查评分情况进行复核)、议(召开不同形式座谈会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评(组织被考评部门干部、群众对本部门确定的主要工作目标进行测评,分出若干档次)等办法进行。检查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三)部门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的情况。 集中检查测评结束后,应对被考评部门进行总体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总分的构成及所占比例。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由集中检查测评形成的职能目标、共性目标考核得分情况和效能建设目标、争先创优工作目标、第三方评估得分情况,以及平时工作情况(含日常检查和年中抽查)综合汇总决定。 职能目标考核得分、共性目标考核得分、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各按百分制计分,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得分按150分计分,然后再按一定的权重计入百分制,其中:职能目标分值占44%、共性目标分值占21%、效能建设目标分值占15%、第三方评估分值占20%,争先创优在百分制之外按实际得分加分。 年度综合考评总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44%+共性目标考核得分×21%+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得分(150分为满分)×10%+第三方评估得分×20%+争先创优得分。 第十五条 职能目标考核和共性目标考核计分办法。 (一)职能目标项目中每一条均按100分计算,按时按要求完成的计满分,未全面完成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分。每个项目中每一条得分之和除以该项条目数为该项得分。职能目标项目得分之和除以职能目标项目的条目数为职能目标考核得分。 (二)共性目标的考评办法及评分标准由省考评领导小组统一下达。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评不达标的部门,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实行单项工作“一票否决”,扣除该项工作的全部分值,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三)部门经批准调整后的目标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分。 第十六条 效能建设目标考核。 (一)每年根据省政府加强效能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需要,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设置若干效能建设目标。2009年效能建设包括值班信息和应急处理、会议文件批示落实情况、公文办理、建议提案办理、行政效能监察、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能力建设、调查研究等九个方面的目标,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 (二)效能建设目标分别由目标的主管部门制定考评计分细则,年终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 |